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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修正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、內容、樣式、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,指風災、震災(海嘯)、火災、爆炸及火山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。
二、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:
(一)消防車警報訊號。
(二)救護車警報訊號。
(三)警車警報訊號。
(四)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。
(五)緊急疏散警報訊號。
(六)海嘯警報訊號。
三、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:
(一)內容:
1、消防車警報訊號:直(交)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○赫茲至七五○赫茲,高頻頻率一四五○赫茲至一五五○赫茲,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.五秒,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.五秒,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、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,調整音量大小,以兼顧救災時效、示警、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。
2、救護車警報訊號:直(交)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○赫茲至七五○赫茲,高頻頻率九○○赫茲至一○○○赫茲,低頻持續時間○.四秒,高頻持續時間○.六秒,高、低頻二者交替進行,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、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,調整音量大小,以兼顧救災時效、示警、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。
3、警車警報訊號:直(交)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○赫茲至七五○赫茲,高頻頻率一四五○赫茲至一五五○赫茲,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○.二三秒,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○.一秒,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。
4、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:直(交)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○赫茲至七五○赫茲,高頻頻率九○○赫茲至一○○○赫茲,低頻持續時間○.八秒,高頻持續時間○.二秒,高、低頻二者交替進行,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。
5、緊急疏散警報訊號:直(交)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○赫茲至七五○赫茲,高頻頻率一四五○赫茲至一五五○赫茲,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.五秒,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.五秒,持續十五秒後,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(含疏散區域、路線方向等)二次,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。
6、海嘯警報訊號:
(1)海嘯緊急疏散警報:
甲、具語音廣播功能之警報臺: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、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(鳴五秒、停五秒、再鳴五秒)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,語音廣播內容分別如下:
(甲)近海地震海嘯:「海嘯警報,海嘯警報,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」。
(乙)遠地地震海嘯:「海嘯警報,海嘯警報,海嘯即將於○○時○○分來襲,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」。

乙、無語音廣播功能之警報臺: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,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(鳴五秒、停五秒、反覆九次)。
(2)海嘯解除警報:鳴一長聲九十秒。

(二)樣式:
1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車、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,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;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,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、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。
2、海嘯警報訊號運用內政部警政署防空警報臺發布之。

四、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:
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,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。
五、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:
(一)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車及工程搶險車:
1、消防車、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。
2、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。
3、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,指揮官認有必要時。
(二)緊急疏散警報訊號:
1、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,須立即疏散民眾時。
2、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,須立即疏散民眾時
(三)海嘯警報訊號: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,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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