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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03年(第2次)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

一、專長(志工、一般)資格申請期間:自103 年4 月1 日(星期二)上午8 時起
至103 年4 月15 日(星期二)下午5 時止。
二、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:專長(志工)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須先至內部役政
署網站(http://www.nca.gov.tw)「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」登錄個人基
本資料及選服時段、役別、機關(時段、役別(項目)、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
不得更改)並依下列規定辦理;另得依意願備選一般資格(但已判定替代役體位者除
外):
國內學歷役男:
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後,持相關專長證明文件及掛號回郵信封(公所留存寄發核定通知
書)於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至戶籍地公所辦理「請 服一般替代役」,公所役政
人員至役政署網站列印一般替代役申請書並查驗相關專長證明文件(影本由役男簽
章)後,由役男將相關資料於截止申請日(103 年4 月15 日)前以掛號郵寄內政
部役政署(54071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 號)始完成申請手續(以郵戳
為憑,逾期不受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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